法律主观:
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但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法定的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