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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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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

2、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

3、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工伤事故多久可以评残

报工伤后在认定为工伤后一年之内都可以去评残的,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来安排,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一样的吗

(一)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一回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叫劳动能力鉴定。

(二)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条款中,没有筋脉受损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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