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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鉴定意见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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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同志于20xx年8月被某公司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考察培养,20xx年10月23日某公司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同意该同志为建党对象,受某党支部委派,培养人于20xx年10月25日对该项同志进行政审。政审认为:某,男,汉族,19年9月24日出生,原籍某省某市某,家庭出身农民,本人成份学生,

  中专文化程度,1980年5月加入中国主义青年团,1992年4月17日到龄离团,1984年9月1日参加工作,现任某公司销售组组长。

  该同志政治上能够积极要求进步,注重对党章及党的理论的学习,思想和行动始终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销售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在某销售中的质量和安全,得到了某公司销售部和某领导的充分肯定。做到了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基本符合了党员的标准,符合转为建党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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