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三十至六十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人不得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Copyright © 2019- xdk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