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为过失犯罪,并已做出了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实际言行;3、犯罪嫌疑人自到案后一直如实如实供述的所涉犯罪事实,有明确和强烈的悔罪表现,并且所涉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4、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涉嫌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就赔偿损失事项积极沟通,争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一、在哪些情形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不批准逮捕1、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4)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5)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6)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7)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8)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二、哪些案件能够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办案机关“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或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3、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的;4、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无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的;5、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6、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7、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9、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10、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11、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且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的。
第3种观点: 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一、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定义及包括1、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2、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二、司法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1、严格遵守法律、行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值庭司法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三、警务保障工作组织指挥1、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2、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3、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4、配备武器、警械具。5、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证人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1种观点: 法警属于行政编制。法警的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法警的任职要求是什么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学以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暂行条例》第二条人民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警种之一。第三条人民司法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人民司法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法警是行政编制,法警是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其工作职责是: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法警地位很低吗司法履行职责主要是保障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属于被动和从属式执法,一般不会接触与审判和检察之外的工作,也不履行行政职责,与社会接触较少,外界对法警知之甚少,因此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要明显低于。但同是,享受的待遇法警全有,享受不到的法警也有,况且工作强度和危险性明显要小于。由于法警人员编制大大的少于,因此在职务待遇上的竞争难度也要低于。一个基础法警大队除一些新警外大部分都能解决副科和正科,警衔也能够授到二督或一督。因为受到职数的制约,这些在机关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瓶颈问题,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很多临近退休年龄的老民警还挂着三督的警衔[科员],这些也能够极大的损害他们的荣誉感和工作的积极性,但这些在法警部门是极少见到的。往后看,随着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两院的法律地位会进一步的提高,职能作用会进一步的强化。而机关作为国家专政机关的作用会逐步弱化,法律和社会地位也会相应降低。一个高度法制的社会行政执法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重制约。就好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或,交警只有开罚单的权利而没有处罚的权利,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那可都是法官的权利,然后交与执行官[法警]具体执行。目前,正在进行司法和工作机制改革,将重新优化调整司法的职能和法律地位。综合看来:现阶段法警的执法权,工作强度,社会地位低于,法警的工作性质,政治和经济待遇高于。以后发展,法警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政治和经济待遇均优于。国家消防员是什么编制消防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既然是事业单位编制,那么就需要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方法进行招聘。学历、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程度和思想状态都是成为一名消防员不能缺少的部分。这种招聘的要求相对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可以说消防员是事业单位招聘中非常特殊的一个岗位。不过消防员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招聘条件也让消防员在事业编制中属于是技术类岗位,毕竟没有合格的消防技术那么是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十三条 机关的人民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3种观点: 法警是行政编制,法警是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其工作职责是:,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捕;,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十三条  机关的人民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司法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司法执行,法警不像一般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为他们与犯人接触很多,所以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正气。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警着装时,应按照下面的规定着装:1、同一套的警服配套穿着,不得混搭;2、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4、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5、不得戴有色眼镜等等。 《机关人民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1种观点: 什么是警务保障?什么是警务保障狭义的警务保障,仅仅是指对警务活动的物质技术的支持和保证,也就是常常所说的人、财、物的保障。广义的警务保障,是指对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证,既有政治方面的保障、法律方面的保障、方面的保障,又有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保障、社会环境保障等等。现代警务保障已从单一的物质条件保障向政治、法制、信息、技术等综合保障转变,是广义上的大警务保障。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维护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的素质,保障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对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三条 人民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3种观点: 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一、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定义及包括1、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2、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二、司法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1、严格遵守法律、行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值庭司法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三、警务保障工作组织指挥1、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2、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3、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4、配备武器、警械具。5、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证人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狱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说是下等。根据《人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监狱人民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因此,监狱人民具有人民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他们尽管都是人民,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机关的人民在行政管理上归机关法在行政管理上归各自的人民或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条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司法其实是指、的内部。 监狱、属于司法部(厅、局)管辖,司法部(厅、局)为司法行政系统,所以监狱、也称为司法行政。
第3种观点: 【人民的义务】浅论人民司法权能定位 一、面临的困惑 历史背景 人民的司法,从“立警”之时起,一直在一条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的小道上蹒跚。在人民内部改革不断深入、步入管理规范化的今天,人民司法的队伍现状也没多大改变。究其根源,当溯历史背景之影响。1951年《人民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人民内部机构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本,该条例首次规定了人民内设司法。由于条例中对司法地位、权责的不确定性,引起了一场人民司法的存废之争。有的学者则以居中裁判的审判机关设立司法的做法会在社会上产生“强制公正”的负面效应,而认为审判活动中的警务职责应由国家专职来行使。1954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取消人民内设的司法。从此时起,人民在开展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诸多警力配合的困难。关心建设的司法界同仁及学者中又荡起了“重新立警”呼声。于是,在标志着“”结束,拨乱反正的1979年,修改通过了《人民组织法》,正式恢复人民设立司法。此后,1992年7月1日颁行的《人民警衔条例》、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人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人民司法这一警种存在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也于1997年5月4日以“法发[1997]11号文件”颁发了《人民司法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政治部下发了《人民法警司法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200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又以“法发[2005]23号文件”印发了《最高人民关于加强人民司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是内部对司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纵观人民司法的历史沿革和成长史,除了存废之争以外,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实事是:人民的司法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履行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权能行使的规定。“权力结构的合理性主要是一个形式合理性问题,或者是一个工具合理性问题,但是,它又不仅仅是一个形式合理性问题,它同时是一个实质合理性问题。因为权力结构的合理性不仅涉及社会合理地分配权力、涉及权力的合理运用,合理的权力结构本身就祛除了许多实质上不合理的东西”。[[1]]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学方入手,“在独一无二的事物中发现典型,在偶然中发现规律,在外表和转变中发现事物的本质和意义。”[[2]]正因人民司法公权力结构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人民司法管理无序,权能不清。 现实困惑 困惑一:人民司法有名无份。《人民法》明确规定“人民”包括“人民”的“司法”,这是人民司法的法定“名份”。该法第二章共十四条中有13条都是对机关的人民职权的具体规定,而对司法在内的其他则仅有“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一条原则性规定。司法是人民之一,从理论上讲是行使司法保障权和司法权的一个的特殊警种,是人民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人民职能的分工与细化。但是,《人民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司法享有人民的权,其他“有关法律”和“行规”更没赋予人民司法的具体权,“暂行条例”只是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法警必须执行的任务,而不具有对人民司法行使公权力的授权性质。因此,人民司法因有名无份陷入有职无权的尴尬中。 困惑二:名为司法实为“救火打杂”。“法不能,类不能自行……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3]]由于人民司法职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其一直处于人民的附设从属地位。据有关资料反映,司法所从事的工作名目繁杂,除执行“暂行条例”的职责外,还从事门卫、驾驶员、员、打字员、执行员、专办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及其他行政辅助工作,或者随时为审判、执行人员进行紧急“救火”,或者临时“派差”,法警工作显得纷乱无序或处于随时打杂临时应急状态,法警职责游移于不确定情形。 困惑三:司法队伍现状难以担纲保障职能。总体上看,司法队伍在不断壮大,但从人民的改革、发展上看,司法这支队伍已明显落伍,严重影响保障职能的发挥。受定编,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大龄法警多,低学历法警多,未经专业培训法警多,如此现状,实难以担纲警务保障。 困惑四:司法双重领导不能实现。按“暂行条例“规定,人民司法实行“司法局司法总队司法支队司法大队”四级编队管理,旨在实行“双重领导”。但由于原因,各级人民的人事、经费、管理和隶属都是地方化,司法在地方化下属于所在管理,受所在人、财、物所限,司法执行职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机制难以落实到位。 二、理性的归位 “法律作为人类意志的产物,其滞后于社会现实乃是客观必然现象。面对丰富多彩、生动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社会,法律总难免会表现出相对‘滞后’与‘僵化’的特征。”[[4]]“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5]]人民司法职能发挥的障碍,既有法律规定方面滞后与缺位,更有自身职能归位上的严重缺陷。因此,讨论法警队伍建设,不能一味指责立法缺位,更不能只讲司法没有享有“人民”同等地位、职权和待遇。不能一谈司法管理改革,就盲目争“裁决权”、“执行权”、“警务权”、“装备权”等权力。只有先归位,理顺关系,练好内功,才能为法警管理改革和职能定位打好基础。 管理归位 “不同的权力主体的权能是权力规范化运作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他们本身是规范运作的生命过程中的载体,只有被区分的权力主体的权能都实现,一个权力运动过程才告终结。”[[6]]人民司法管理的归位,是司法权权能实现的机制保障。 1、编制建制权归位。“暂行条例”第三章“组织管理”的规定,有的条文违反了“权力规范化运作”法则,因“越位”而落空,使管理权能不能实现。如该条例第十二条“人民司法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规定”的规定,明显超越了审判机关权限,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并不拥有直接确定编制、建制的权力。正因此,该章中第二十条“人民录用司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规定,也不能实现。招录公务员由地方组织,按编制许可招录,司法没有专用单列招录编制。可见,法警编制、建制权应由最高与组织部门和国家人事劳动部门协调,联合行文才能解决人民司法的建制和编制。这样归位后,司法的建制和编制问题才能真正解决,进人、定级才能顺畅。 2、内部管理归位。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管理规范、管理到位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对司法的管理如何归位应该突出司法的警务性、专业性、保障性、强制性、速应性,敏动性的特点;应该体现司法主动性、单方性、非终局性、编队性的行政性建制特点。这样,才能彻底摒弃目前司法管理中人员散、从职乱、功能杂的做法。 3、法警素质归位。从管理学上讲,“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开始建筑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有了这座建筑物。……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像规律一样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7]]笔者把司法素质比作建筑师头脑中设计的“一座建筑物”,把对司法的管理比作“建筑师”来喻示司法素质管理归位。司法的准入条件,基本素质,专项教育,技能培训,在岗进修,涵养适应等都必须围绕如何使司法具有履行审判工作警务保障职能的“必备素质”这座大厦来归位。司法管理职能部门,要象“建筑师”那样,在自已头脑中勾画好司法素质“这座建筑物”的轮廓,在管理实践中服从和实现这个目的。 权能归位 1、审判保障警务的权能归位。首先是规范、准确地履行“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要以娴熟的警务知识,标准的执警行为,过硬的为警技能,敏锐的从警思维,履行好保障审判顺利安全进行的职责。其次是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审判活动中法官与法警的关系。司法与其他人民权能的主要区别就是为审判服务,保障审判顺利进行。在审判活动中,司法听从法官指令,正确履行职责,这是由司法这一警种的特殊性决定的,是公权与审判公权之间的配合,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参与执行判决裁定的权能归位。人民是审判机关,审判工作是人民基本的权能,审判权能以外的内设机构都是以服务于审判为宗旨。“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活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必要时应由司法参加”等是目前对司法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相关权能规定。第一个五年改革后,这些职能基本上都被执行局或立案部门取代了。除执行死刑外,司法已没有了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空间,有时只是配合协助的角色,而不是“参与”的主体。这就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的“参与”主体职能予以归位。 3、司法整体综合素质的权能归位。综合素质归位是司法权能归位的保障。司法的综合素质要求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精通,作风上优良,意志上顽强,技能上过硬,言行上规范,“文”与法相吻,武与职相称。一支专业化、年轻化、警务化,综合素质高的司法队伍,才能胜任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法警职责。综合素质归位,既要靠客观保障,又要靠自身建设,既要留得住人,又要使法警队伍有序流动换血,使适者存,不胜任者换岗,不断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保障归位 这里论及的保障归位,是指对司法本身履行职能的保障。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并无原则的不同,集体组织以理性的方式行事,为的是求得利益的最大化。[[8]]对司法履行职能保障上的归位,实质也是一个综合性问题,组织领导、人员配备、警备装备、待遇经费等等,都要求司法“双重领导”的这个“集体组织以理性的方法行事,”才能“求得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司法法警自身的保障权能的归位。 三、立法的定位 虽然我们通常用“法网”来形容法律体系,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日趋繁杂,立法部门呈现多元多级现象,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因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越来越多,法网中的漏洞和矛盾也越来越多。[[9]]近年来,随着立法的数量的增多,各种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规章之间、以及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10]]正是由于“法网”中这些“漏洞”、“不协调”和“冲突”,同是人民序列的人民司法的职能定位与等机关的人民相比,凸显盲点、显见误区,职无法定,权无据行。因此,改革的内容必须把司法的权能定位列入其中,并通过立法保障来解决人民司法的职能、职责、职权。 权能定位 人民司法权能定位的法律依据是,“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和“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11]]人民司法的性质、地位已经立法界定,属人民。人民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能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司法是人民的分工与细化,由此可推出人民司法的职能应从这几个方面定位:一是人民司法是维护国家审判机关安全,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裁判顺利执行的司法保障队伍。二是人民司法是审判机关内依照《人民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不是行使审判职能的司法官;司法是以行政执法的手段,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司法行使的权能是行政化、警务化的权能。三是人民司法一般不履行人民司法事务以外的职能,只服从司法命令,“受所在人民院长的领导”和“接受上级人民的司法部门的管理”[[12]]。服从司法命令,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是人民司法的权能定位。 职责定位 职责,就是份内应尽的责任或称应做的事。依照“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人民司法的职责可以归为四类:首先是服务审判类,即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法庭上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其次是执行命令类,如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没收、拘留和执行生效裁判。第三是安全保障类,即审判场所的安检、防范等。第四是其他职责,属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应履行的职责,如诉讼活动中突发事件和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等。 职权定位 职权,是在职务范围内所行使的权力。人民司法的权能由于法定不明确,有些规定又不具体,从司法设立之时至今一直争论不休,最为集中的有两点,一是司法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二是司法行使哪些权力,亟待立法解决。 1、司法权的特点。司法属于人民,当然地可以行使权,从法理角度上来说无需争论。权属于国家行政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人民司法的行为就是人民的行为,《人民法》赋予了司法依法执法的主体资格,司法行使权力的特征也是积极的、主动的、单方性和非终局性的行政公权特征,却未有公权行使的明确规定。人民的司法所行使的权与人民相比,司法的权仅限于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不周延到《人民法》第二章所规定人民的所有职权,其行使权不作用于社会广泛性,只作用于审判保障需要,只能在所在院长和上级司法组织的领导下,行使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其权能表现形式应是行政性质,而不是司法性质。 2、司法权的定位。根据人民司法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司法权除拥有人民共性权外,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定位。①裁决权。对妨害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哄闹法庭、谩骂诽谤殴打法官、干扰审判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可由司法依照《人民法》的规定,由司法行使询问、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警告、罚款、拘留等裁决权。②侦查权。人民立案受理后的自诉刑事案件涉及必要侦查的,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罪的,据以定案的证据需要实地复核的等几种情形的侦查权由人民司法行使,避免工作环节上的不协调而影响审判效率。③强制执行权。司法的强制执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自由强制执行权,如执行拘传、留滞、拘留,执行人民决定的逮捕,执行死刑。二是刑事财产案件和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实施权。目前,这类案件强制执行实施权由法官组成的执行局行使,值得探讨。执行实施权有着明显的主动性、积极性、单方性和非终局性的行政权色彩。执行由按行政领导直接任免,不经常委会任命,法官到执行局做执行员一般也未经常委会专门任命。法官代表一方当事人主动、单方地积极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不但中立性难以保证,而且在执行实施的某些必要行为与法官形象也格格不入。因此,将刑事财产和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实施权定位于司法权,由司法行使,比较符合法理。这必然涉及到执行局工作定位问题,但因不是本论,只用一言概之,执行局行使案件生效后启动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等司法审查权和做自动履行、和解工作。④使用支警用装备警械具权。这是特有的权利,是警务化的特征,非司法的其他人员不享此权。⑤司法权的监督与救济。司法权行使,必须同人民一样接受监督。司法侦查终结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案件后,提出起诉意见,交同级起诉。对司法裁决不服的,由上一级司法部门复议,因裁决、执行及其他警务行为造成不当侵害的适用国家赔偿,属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 3、司法权的实现。如果已有的法律规定有缺陷或已明显过时,执法者不但有权而且有责任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或使用“司法解释”的办法,根据法的精神及时地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作出决定和进行处理。[[13]]人民司法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力量,司法权的实现也应有保障。司法队伍建设要与时俱进,要重新审视约束司法权的这个一“暂”就10年未变的“暂行条例”。其作用不是对《人民法》的内涵和外延解释,也不是对《人民法》第十中人民的司法“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具体规定,而是缩小了司法职权的内涵和了其外延。最高人民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审判保障的需要,对司法的职权做出符合人民身份又具有司法特点的司法解释,为立法和修订刑诉法、人民法规定司法权作过渡准备。第三是立法保障人民司法权的实现。人民司法权能,仅靠司法解释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权授予的问题,这必然依靠立法解决。《人民法》只对机关人民职权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对司法职权只是第十一语带过,且到目前止无法律、行规对司法职权作过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权能架空。可见人民司法在服从司法命令,保障审判顺利进行所行使的裁决权、侦察权、强制执行权、使用警用装备权等行政公权及接受监督、法律责任、救济等方面的权能、义务、职责的实现,有待于立法机关从修正人民法的层面上予以保障。
第1种观点: 属于违规行为,因为国家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行为进行定性。所以对我们生活中大部分人来说,“”都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是说“”就不会受到,如果“”之后传播一些的行为等其他对不利的行为那么就是违法了,甚至是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和法律、行规实施的;(二)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和法律、行规的。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3种观点: 中国刑法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既遂怎么量刑?法律分析: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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