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能被诉前保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如果未送达属于执行程序错误,自然不可以执行。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公积金可以被财产保全,住房公积金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查询、冻结,为了保障审判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等司法措施。一、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较多,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二、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如何处理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处理办法如下:1、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2、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解除冻结。冻结银行卡之后,会在银行留下征信记录,会影响到以后个人办理大额贷款等业务。在冻结时不用提前通知,可以直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所以,在执行时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用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如果认为提前通知被执行人有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可以实施完执行措施后,再通知被执行人。但根据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时间不能高于半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间不能高于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应价值的保证金或者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可以保全,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保全费按照保全金额的1%由申请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既然是存款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查询、冻结,为了保障审判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等司法措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中执行财产的豁免范围,因此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并且在执行阶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在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情况下,可以划扣债务人的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从哪扣住房公积金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具体规定是:1、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2、单位应当自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二、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哪些城市使用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全国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查询、冻结,为了保障审判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等司法措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中执行财产的豁免范围,因此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并且在执行阶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在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情况下,可以划扣债务人的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从哪扣住房公积金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具体规定是:1、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2、单位应当自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二、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哪些城市使用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全国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可以保全,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保全费按照保全金额的1%由申请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既然是存款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可以保全,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保全费按照保全金额的1%由申请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住房公积金一旦存入了银行,银行为其建立了个人户头,就作为了一种个人存款,由银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既然是存款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查询、冻结,为了保障审判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等司法措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中执行财产的豁免范围,因此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并且在执行阶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在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情况下,可以划扣债务人的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从哪扣住房公积金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具体规定是:1、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2、单位应当自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二、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哪些城市使用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全国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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